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逢年过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一项具有悠久传统的民俗,然而随着生活的变化尤其是城镇化的快速推进,燃放行为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禁”“限”还是“放”?不同的经历、不同的立场,指向的是不同的看法和诉求。比如,大规模集中燃放不可避免地会对大气环境产生影响,对空气质量较为敏感的群体可能会有反对意见。家里有老人或者小孩,想在过年期间享受安静氛围的家庭,对深夜放鞭炮的行为大概率不会认可。另一方面,不少人怀念“爆竹声中一岁除”的热闹氛围,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年味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怎能一禁了之?一些农村地区的居民可能觉得,燃放烟花爆竹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并没有那么大。
我国地域辽阔,省域、市域、县域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决定了在一些具体政策和地方规定上不能千篇一律。事实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这一授权规定,较大程度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裁量判断余地,一个目的正是推动各地根据现实情况综合考量,灵活机动地作出科学安排和部署,避免“一刀切”式的生硬施策。“禁”“限”还是“放”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显然不能偏离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因地施策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