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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醉汉掐脖后大,涉故意伤害被刑拘惹争议(图)

2024-4-18 21:28| 发布者:青青草| 查看:5| 评论:0 |来自: 是一不是二

摘要:近日,济南某学校学生与校外醉汉发生冲突遭刑拘冲上热搜。据知情人表示,3名醉汉冒充外卖挑衅女生遭男生制止。随后,醉汉强行闯入学校后掐住某男生脖子,遭反击后倒地。次日,男生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网友质疑道 ...
近日,济南某学校学生与校外醉汉发生冲突遭刑拘冲上热搜。据知情人表示,3名醉汉冒充外卖挑衅女生遭男生制止。随后,醉汉强行闯入学校后掐住某男生脖子,遭反击后倒地。次日,男生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网友质疑道:谁受伤谁就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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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男生父亲查看监控视频后,讲述了此事的大致来龙去脉。 3月31日晚8时许,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一名女生去拿外卖,遭到3 名醉酒的社会人士言语挑衅。男生小超(化名)与另外两名男生正在检查学生订购外卖,随即与醉汉们发生言语冲突。 不料,3名醉汉竟然不顾保安劝阻强行闯入校园。一名醉汉上前掐住了小超的脖子,小超挥拳反击后,醉汉倒地时头部受到撞击。经医院诊断,男子的症状为脑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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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知情人士透露,醉汉当时伪装外卖小哥在栅栏边给女生打招呼,并骗她说“这是11点的外卖”。女生发现自己被戏弄后恼羞成怒,于是便爆出一句粗口。结果3名醉汉不断进行挑衅谩骂,导致冲突升级。 事发后,在警方的主持下,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4月1日,小超父亲得知儿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小超父亲对此表示不服,他认为是醉酒男子动手打人在先,儿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
据知情人透露,当晚9时许,双方签署了谅解书。 “当时警方判定为互殴,对方表示不想惹事,学生也表示不想惹事,双方就签了谅解书。” 据媒体报道,当地公安机关称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方便透露案情。而伤者家属和当晚涉事女生均拒绝接受采访。
对于此事,网友们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学校就是学生呆的地方,社会人员进入不符合规定和流程。再者,先动手造成对方有窒息感觉,已经侵害别人人身安全。学生出手只是一拳,控制在合理范围,对方磕到脑袋不可控,刑拘学生影响太恶劣。 也有人认为,“该女生拒绝接受采访”。所以何必冒风险为人家出头呢?令人寒心。女生如果对记者把事情说明白,哪怕不录视频不露脸,只是说一段话,提供一段录音,对该男生也大有好处。 还有人认为,这件事,只有舆论发酵,才能救这个学生。面对不法侵害仗义出手,那是见义勇为,不是谁受伤谁就有理。 刚哥以为,鉴于警方已经进入侦办程序,我们还是静待其官宣案件最终结果。小超的行为是构成正当防卫、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害,都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来界定。如果小超和家人对公安机关认定不服,也可以申请检察监督。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小超的行为是否构成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指的没有肩负法定职责或者义务之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伤害或者即将受到伤害时,挺身而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小超在女生面临挑衅时,勇敢站出来为其解围,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即使小超和醉汉们之间有口角发生,亦不能因此而否定其见义勇为的本质。
2、小超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小超当时遭遇掐脖子几乎窒息的说法属实,那么他挥拳反击醉汉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如果他当时只是一拳就将对方击倒在地,理论上属于合理的反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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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醉汉倒地后小超还打出了一拳,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的前提,就是对方是否还具有侵害能力,本案中以倒地为界较为合理。 如果小超在一拳将对方击倒后,又打出了一拳,此时应当属于故意伤害。如果对方的轻伤以上结果是第一拳在造成的,则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是倒地后的第二拳造成的,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无论是警方还是司法机关办案,都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不偏不倚。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应当避免对正当防卫作过苛、过严的要求。既然公安机关认定小超涉嫌故意伤害,想来是有一定事实依据吧。 在现代社会,我们仍然需要见义勇为的精神。时代在变,社会在进步,但是面对不公之事,仍然需要有人站出来勇敢地说“不”。我们需要更多的人勇敢地站出来,伸张正义。真相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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