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是一个没有遗产税的国家,并不意味着在有限公司业主去世时其名下的公司股份和个人资产都能够免税传承给下一代。根据加拿大税法,在人去世时,其名下所有资产会视同按公开的市场价格出售 (Deemed Dispositions upon Death), 然后与资产调整后的投资成本相比较,资本增值的50%要作为纳税人最后一年收入合并计税。所欠税款必须付清,拿到税局清税证明,相关资产才能顺利传承。对于公司所有者来说,如果规划不当, 会在三个层面引发税务问题,企业主将面临非常沉重的税务负担。 个人去世时,需要申报最后的税表,称为Final Tax Return,申报时间也有相关规定,如果在1月1日至10月31日去世,申报时间与普通税表一样,是次年的4月30日前,如果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去世,申报时间为去世后的6个月内。通常遗产分配是由遗产执行人(Executor)来完成的,但按加拿大税法规定,遗产执行人必须要拿到税局清税证明(Clearance Certificate)后才能分配遗产,而申请清税证明的前提是申报最后税表并拿到税局的税务评估表(NOA),从去世到最后拿到清税证明一般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也就是说,通过遗产继承程序取得遗产一般要若干个月或更长时间。 第一个层面,个人税务问题。公司企业主去世时,其名下的公司股份视同卖出,在申报最后税表时也需要申报其股份增值。假设企业主在成立公司时其注册资本金只有$100,现在公司股份价值1,000万加元,在去世时其持有股份视同卖出,资本增值将达到$9,999,900,其中一半要作为企业主去世当年个人收入纳税。假设去世当年这部分收入的边际税率为53.53%,需要交税$2,676,473,即实际税率为26.76%。 第二个层面,公司税务问题。如果因公司业主去世而变卖公司资产,有限公司将就实现的资本增值报税和交税。这一层面税赋多少取决于公司资产规模及资产增值多少。 第三个层面,遗产税务问题。企业主去世,意味着公司清算,如果公司账面还有大量未分配的盈利,在企业主去世时,视同分红实现,也就是所有公司税后盈利作为分红,由遗产(Estate)来持有。遗产这时候的功能就相当于信托(Trust),信托取得分红收入,需要申报T3税务申报表。小型私人公司的分红是非合格分红( Ineligible Dividends),以安省为例,当应税收入超过22万后,红利的边际税率为47.74%。假设公司账户留存1,000万未分配盈利,作为分红分配给遗产,如果遗产只有这笔分红,没有其它收入的话,按该边际税率计算,需要交税$4,774,000。 如果没有税务规划,企业主将面临双重征税,1,000万中将有$7,450,473用于交税,税率达74.50%。如果有合适的税务规划策略,相应的税务负担就会大大降低。比如,采用Post-mortem pipeline strategy 管道策略,就可以将遗产税务层面的红利税收免除,将税率由74.50%降至26.76%。当然,采用这样的策略也是有许多限制性条件的,中间需要完成多种交易,比如需要通过遗产成立新的运作公司,而且至少要运作一年以上,需要通过专业的财税规划机构才能得以完善实施,也会涉及相关多项费用。 还有比该策略更好更简单的规划,但要尽早开始着手实施才有效果,这就是公司保单资产传承方案,使用人寿保险,通过结合寿险提供的免税增长、免税死亡保险赔偿及其所带来的公司资本红利账户(CDA,Capital Dividend Account)额度免税传承,来保障和大幅提升传承的遗产价值,最终的税率可以比26.76%更低。对于加拿大的公司业主来说,随着年龄不断增长,要考虑的不是该不该利用公司保单传承资产的问题,而是有没有受保资格,有没有足够长的时间通过公司保单传承资产的问题。(作者:张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