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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名业主被迫自费更换公寓内的暖通空调HVAC设备后,民事解决法庭CRT勒令大温本拿大一个物业向两名业主支付总计近13,000元的赔偿金。
根据民事解决法庭本周的裁决,2022 年 7 月,两名华裔A某和B某所在的本拿比铁道镇 Gold House 高层公寓的风机和盘管FCU 发生故障。(FCU 是一种使用盘管和风扇在没有管道系统的情况下加热或冷却房间的设备)。 裁决称,A某和B某所在单位暖通空调 FCU故障,导致整个12楼的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瘫痪。 几周后,物业联系了 两名屋主,并指示他们自费订购更换 FCU。 根据Burnabynow.的报道,在举行了一次物业听证会后,在物业表示如果他们不支付更换费用就会对其处以罚款后,两名业主只能进行这项更换工作,并引起了抗议。
A某支付了 4,194.75 元用于 FCU 的维修,并支付了 630 元用于修复在此过程中被切开的干墙。 B某支付了 5,244.75 元来更换其单元中的 FCU,并支付了 1,575.00 元用于干墙维修。 物业告诉法庭,物业不负责维修,因为 FCU 位于物业地段的非结构性吊顶内,因此不属于公共财产。 为了支持其主张,物业公司引用了该建筑开发商2015 年 11 月的披露声明,其中概述了物业业主将负责 FCU 的维修、保养和电力。 但 两名业主认为,暖通空调装置是公共财产,因为它们通过制冷剂和通信线路连接到系统,并且是“整体”的一部分。 他们指出这些设备无法独立运行,并指出其 FCU 存在问题,导致整个 12 楼系统关闭。 民事解决法庭成员玛丽亚·蒙哥马利对此表示同意。 她裁定 FCU 属于《物业财产法》对共同财产的定义,因为每个 FCU 都被其他分契地块 FCU 使用,以“创建一个正常运行的 HVAC 系统”。 仲裁成员表示:“无论开发商在物业建筑竣工之前的意图是什么,FCU 的安装方式都没有使 FCU 独立。”开发商的意图也不能凌驾于物业财产法对公共财产的定义之上。 最后,仲裁庭给了该物业 30 天的时间来向A某支付 FCU 和干墙维修费用 5,246.78 元;预判利息;和仲裁庭费用。 民事解决法庭还命令物业公司向 B某支付 7,370.11 元,用于 FCU 更换和干墙维修;预判利息;和仲裁庭费用。 CRT 是一个在线准司法法庭,审理物业财产纠纷和小额索赔案件。 Advertisemen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