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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驱逐流程:N4至少14天、N12至少60天、只有LTB能下令

2026-7-25 16:39| 发布者:青青草 查看:7| 评论:0 |来自: 加国同城 58.ca

摘要:发通知不等于能赶人:只有LTB能下驱逐令,且须开庭由房东举证,自行换锁断水断电都不合法。N4欠租终止日须至少为送达后14天(周租7天);N12自住须至少60天且落在租期或租金周期最后一天,善意与居住满一年是实质要件。 ... ...

租客不交租、房东想收回自住——这是华人房东与租客都可能碰上的局面,也是最容易做错、代价最大的一环。最核心的一条:发了通知 ≠ 可以赶人。在安省,只有房东租客委员会(LTB)能下驱逐令,而且要开庭、由房东举证。这篇讲清楚常见通知的法定期限与流程,房东和租客都该看。

一、最重要的一条:通知不等于驱逐

LTB 的规则很明确:除非租客收到了房东出具的有效终止租约通知,并且房东在申请的聆讯中成功证明其所主张的理由,否则委员会不会终止租约并下令驱逐租客。

  • 👉 对房东:发出通知只是第一步。租客不搬,你要向 LTB 申请、开庭、拿到驱逐令,再由法警执行。不能自行换锁、断水断电、扔东西把人赶走。
  • 👉 对租客:收到通知不代表你必须立刻搬走,你有权在聆讯中陈述。但千万不要不理它——不出席可能对你极为不利。

二、N4:拖欠房租

  • 房东若因拖欠房租要终止租约,须向租客送达 N4 通知(Notice to End a Tenancy Early for Non-payment of Rent)
  • 法定期限:通知上的终止日期,必须至少在通知送达之日起 14 天之后;周租(weekly tenancy)为 7 天。
  • 若租客未在 N4 所载期限前付清所欠租金,房东才可向 LTB 提出驱逐申请。
  • 补充:就 N4 而言,房东提出终止租约申请没有截止期限

三、N12:房东(或家人/看护)自住

  • 依《住宅租赁法》第 48(1) 条,房东出于善意(in good faith)、因房东本人、指定家庭成员或看护人需要该单元作居住用途且期限至少一年,可向租客发出终止通知——即常说的 N12 通知
  • 法定期限:通知上的终止日期必须至少在 N12 送达之日起 60 天之后,并且必须是固定租期的最后一天;若无固定租期,则为某个租金周期的最后一天
  • "善意"与"至少一年"是实质要件:不是走个形式。若被认定为借故驱逐,房东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四、房东实操建议

  1. 用官方表格(LTB 网站可下载),信息填写准确——表格或日期算错,通知可能无效,整个流程要重来
  2. 严格按法定天数计算终止日期,并保留送达方式与日期的记录
  3. 全程书面沟通、保留租约与收付款记录
  4. 别用"自助"手段:换锁、搬走租客物品、停水停电都不是合法途径。
  5. 情况复杂或金额大,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见 法律援助指南)。

五、租客该怎么应对

  • 核对通知是否有效:表格类型、终止日期是否满足法定天数、理由是否成立。
  • N4 的情形:在期限内付清欠租通常可化解;有困难就尽早沟通并留书面记录。
  • 务必出席聆讯并准备证据(租约、付款凭证、聊天记录、照片)。
  • 可寻求免费法律帮助:社区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见 法律援助指南)。
  • 你的其他基本权利见 安省租房全攻略

说明:LTB 另有其他类型的终止通知(例如涉及损坏、干扰他人、拆除或大修等情形),各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与期限。本文只就已核实的 N4 与 N12 期限作出说明,其他表格请以 LTB 官方表格与说明为准。

对大多伦多华人的影响

华人做房东出租地库、楼上单元很常见,租客一方也多,这几条两边都用得上。第一,也是最容易犯的错:通知不等于驱逐。只有 LTB 能下驱逐令,且要开庭、由房东举证;自行换锁、断水断电、丢弃租客物品都不是合法途径,反而可能让房东从有理变没理。第二,记住两个法定天数:N4(欠租)终止日至少为送达后 14 天(周租 7 天);N12(自住)至少 60 天,且须落在固定租期或租金周期的最后一天。第三,N12 的"善意"和"至少居住一年"是实质要件,别把它当成收回房子的万能钥匙。第四,房东务必用官方表格、算准日期、留存送达记录——日期算错通知就可能无效,白白拖上几个月。第五,租客别不理通知:你有权出席聆讯陈述,缺席往往最吃亏,也可找社区法律诊所免费帮忙。房东租客交流见 房东信息出租求租

相关指南:新移民生活指南总目录 · 安省租房全攻略 · 带家具月租 · 法律援助

信息来源:安省房东租客委员会 LTB / tribunalsontario.ca(How a Landlord Can End a Tenancy;Procedural Issues Regarding Eviction Applications;Interpretation Guideline 12 – Eviction for Personal Use):因拖欠租金终止租约须送达 N4 通知,通知所载终止日期须至少在送达后 14 天(周租为 7 天),租客未在期限内付清欠租,房东方可向 LTB 申请;就 N4 而言房东提出申请无截止期限。《住宅租赁法》第 48(1) 条允许房东出于善意、因本人/指定家庭成员/看护人需要该单元作居住用途且期限至少一年而发出终止通知(N12),其终止日期须至少在通知送达后 60 天,且须为固定租期的最后一天,或无固定租期时的租金周期最后一天除非租客收到有效终止通知且房东在聆讯中证明所主张的理由,委员会不会终止租约并下令驱逐。其他通知类型的条件与期限请以 LTB 官方表格及说明为准。本文为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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